黑龙江大庆有个快递驿站老板,好心帮朋友一把,让那个15岁的厌学孩子到店里打零工。活儿不重,不用长期上,工资自然也是免了。谁知这一善举反遭举报,劳动监察大队认定这是使用童工,直接罚了5000元。前几天多家媒体曝光了这事儿,社交平台上吵翻了天,观点两极分化,“情有可原”和“法不容情”吵得不可开交,谁也说服不了谁。

驿站老板或许懂点法,但懂得不多,自以为是在帮好友的忙,指望孩子放下手机,通过劳动磨炼心气,在流汗中知晓辛苦工作不易,从而幡然醒悟。那位把孩子托付给好友的家长,恐怕也做着同样的梦,想着劳动能陶冶性情,没料到等来的却是劳动监察人员的当头一棒。

资料图,图文无关

不少网友颇为气愤,追问是谁举报了这桩“好事”。在他们看来,这是一举多得的美事,为何劳动部门要硬破坏?至于举报人是谁,其实并不关键,关键在于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》第6条写得明明白白,“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,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标准处罚”。这5000元是固定罚则,没有豁免或减罚的余地。

此外,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》第十二条第一款也写了,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若发现使用童工却不予制止、纠正、查处,视情形会被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,甚至追究刑事责任。简单来说,禁止招用童工这条高压线,不仅对老板绝对有效,连劳动监察大队的人员也被套上了一个“紧箍咒”。

在这种情况下,不难想象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不敢掉以轻心。若网开一面,很可能给自己惹麻烦。与其冒险,不如压力变动力,可见这次处罚确实没什么商量余地。

有同情快递店老板的人认为,老板是帮忙教育孩子,不发工资,监护人也同意,活儿不重,这跟自家孩子帮帮忙差不多。执法人员完全可以教育为主,5000元罚款太重,应当豁免。

但前面提过,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》并没有给这类情形留出空间,甚至有些地方已将用童工明确排除在首违不罚、轻微免罚清单之外。劳动监察大队的人员比当事人更清楚法规的分量,假如不开罚单被继续举报,后果更不可测,干脆就严格执行标准,彻底表态。

但法律法规的刚性,仍不足以让部分网友服气,不服气的根源藏在对比里。有人说禁用童工规定有例外条款,像文艺、体育、特种工艺等行业特许招用童工,尽管有附加措施,这算不算双标?既然这三个领域可以豁免,为何以“劳动磨炼意志”的善意用童工就不行?

资料图:等待上台的童模

另外,按规矩,“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、职业技能培训劳动,不属于使用童工。”让孩子参加学校或机构组织的实践劳动,跟去快递店体验生活,性质差不多,后者为何就违法呢?

一些网友还联想到,对童工管理如此严格,看似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,可社会上那么多戒网瘾特训营,对未成年人使用精神折磨,为何屡禁不止?送进特训营同样是监护人同意的,为何监护人同意孩子去勤工俭学,却像做了坏事?同样是保护未成年人,不能说是“童工”就禁,说是“不良少年”就纵吧?

网友这些对比和联想,严格从法律上讲,有些可能站不住脚。大家之所以这么想,是因为觉得不能将善意的人情帮忙和恶意用工混为一谈,监管精力应放在真正危害未成年人的事情上。店老板可以当花钱买个教训,但自己抹不开面子才帮人忙,并非主动为之,也没造成危害,就这样被罚了5000,这口气恐怕很难捋得顺,旁人也会觉得,这样的处罚有失正义。

放眼其他国家,对用童工并非一刀切禁止,对于非剥削性、有教育导向的用工,多以引导为主,法律对未成年人工作时长、工种、工作环境等有明确规定。国内很多地方执法部门对使用童工,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民不举官不究,大家默契地为非恶意用工情形腾出空间。

但一旦被举报,刚性的法律条文便会让执法陷入尴尬。如果执法人员不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,那法律有必要厘清“体验生活”与使用童工的边界,为精细化执法提供底气和依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