抓拍照片留念后,游览视频也成了景区的增值选项。潇湘晨报提及一则信息,深圳甘坑古镇景区最近增设了游览视频服务。这项服务利用景区的监控录像,系统通过识别游客面容来调取数据库,进而制作游览视频,游客支付费用就能获得下载权限。

图据报道

表面看,这项服务似乎并无大碍。游客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视频,并且经过授权才能下载,似乎体现了个人选择。景区通过生成游览视频增加收入,游客付费下载也能保留美好的旅游记忆,似乎是双赢的举措。不过,不少游客对此表达担忧,认为此举有侵犯他人隐私之嫌,公共场所的监控画面不应变成商品出售。

人脸识别技术调取数据库制作视频,意味着景区已记录下所有经过监控区域的游客影像,而游客很可能在不知情中成为了素材的一部分。个人信息保护法明文规定,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数据,只有为特定目的、且在必要条件下并采取严密保护措施时方可处理。民法典也指出,隐私涵盖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私密活动和行踪,肖像权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、使用或公开其肖像。景区收集并售卖游客面部数据,极有可能侵害游客的隐私权和肖像权。视频资料若保管不当或出现匹配错误,导致游客影像外泄,将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。

此外,景区提供的所谓服务,竟然建立在公共监控之上。公众之所以接受公共监控收集信息,是基于对数据安全存储的信任,相信公共监控是为了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。但景区为牟利诱导游客“特意经过监控区域”,显然默认了公共影像可以商业使用。实际上,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清楚指出,旅游景区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。《条例》明确景区内图像采集设备安装目的在于公共安全。景区借公共监控盈利,既违背了公共监控设立的初衷,也损害了公众对公共监控的信任感和安全感。

景区可以为游客留念提供收费服务,但任何服务都不能触碰法律底线。游客的脸庞,绝非可以随意调用的素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