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购物场所
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
各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:
我省现就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提醒,旨在营造更安全、透明、舒适的购物环境,促进贵州旅游业持续向好。依据《价格法》《旅游法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经营者提出以下告诫:
一、依法持证亮照亮证经营。旅游购物场所须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质及许可证件,亮证经营,严禁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。
二、价格行为务必规范。经营者应显著位置明码标价,价格信息须真实准确,货签对位,标识清晰。禁止标价之外加价,禁止收取未标明的费用。不得以虚假折扣、虚构降价或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。
三、广告宣传内容须合法。购物场所广告须真实合法,不得采用虚构、夸大或无法验证的表述,禁止含有虚假误导信息,不得夸大产品性能或服务标准,严禁使用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。
四、严禁不正当竞争。经营者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,采取商业贿赂等手段,向旅行社、导游、旅游客运经营者支付“人头费”“返点”。禁止在购物场所设包厢、暗格,与上述人员勾结施行“包厢式洗脑”销售。
五、严禁消费欺诈。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需强制检定,封签完整,计量准确,严禁私自改装作弊,杜绝“缺斤短两”。
六、切实履行经营责任。确保销售商品符合质量标准,产品标识真实准确,严禁掺杂使假、以假乱真,不得以次充好,禁止销售“三无”等假冒伪劣产品。
自本函发布之日起,经营者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,规范经营行为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,及时受理投诉。欢迎社会各界监督,发现问题请保留证据,拨打“12315”举报。
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6年7月22日
来源:贵州市场监管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