吴睿鸫

近期网上出现一则信息,称深圳甘坑古镇景区内设有扫码服务,游客可通过此方式生成自己在景区游玩过程的纪念视频。7月21日,该景区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,这项视频制作服务是借助人脸识别技术运作的,每次收费大约30元钱。据负责人说明,这项服务运用了景区的公共监控录像作为素材来源,游客扫描二维码授权之后,系统会从相关档案中找出对应的人脸资料,随即自动将录像剪辑成专属的游览影像,整个过程完全由游客自主决定,只要完成授权并且付清费用,就能拿到最终生成的视频文件。

尽管游客是主动扫码、按需生成影像、自由选择付费下载,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任何强迫成分,但这一做法恰恰撕破了所谓"贴心服务"的温情面纱,其侵犯隐私的行为真是昭然若揭。许多游客一直以为景区的监控设备只用于维护秩序、保障安全,把它当作是维护游览环境的公共设施,做梦也想不到自己的一举一动、样貌特征都会被悄悄捕捉、归档、甚至商业化使用。景区暗地里实行"进园即默认授权"的潜规则,绕开了事先告知、获得明确同意的法律程序,偷偷摸摸收集游客敏感的个人资料,这样做是违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。

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明文规定,处理人脸这类敏感资料,必须基于特定用途、必须足够合理、必须严格保管这三个条件,同时一定要征得当事人单独、正面的同意,随口答应或者默示许可都起不到法律效果。游客到景区游玩,目的就是休闲观光,当初双方并没有达成关于采集人脸信息、制作视频的任何约定,更没有授权景区把个人影像、行动去向用于商业活动。景区未经许可就大量抓取并存储游客的人脸数据,然后利用这些数据作为筹码进行盈利,这种行为已经跨过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红线。

此外还应该关注的是,人脸识别技术存在失误,很容易出现认错人的情况,游客有可能付费下载到别人的游览视频,而自己的影像资料也可能会被他人获取。万一在数据保存、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疏忽,大量游客的人脸影像、活动轨迹等私密信息就有可能 bị 泄露、滥用。另外,景区还以"只要特意经过监控拍到的地方视频效果才好看"这种方式引导游客配合数据采集,实际上是在变相让游客交出自己的隐私,虽然游客看起来是自主选择,但实际上是在对数据采集范围、用途完全不了解的状况下,做出的勉强接受。

《民法典》里明确说了,自然人的私密活动、行动路线属于隐私领域,没有得到许可是不能随便记录、传播、运用的;肖像权更是个人特有的身份权利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得到许可才能制作、使用他人形象。景区把游客的隐私资料包装成可以买卖的产品出售,利用游客肖像牟利,已经涉嫌突破了民事侵权的界限。

目前,文化旅游行业的新经营方式、新服务手段层出不穷,但这些创新都不应该破坏法律底线和老百姓的利益红线,绝不能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当代价。在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设备,首要职责是维护公共安全、维持游览秩序,绝不是让商家随意赚钱的工具。不管是景区还是其他公共场所的运营者,都必须分清楚公共数据利用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界线,始终敬畏法律、充分尊重公众利益。

希望监管部门能够迅速介入调查,督促该景区落实整改、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,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。更要通过这件事促使整个行业摒弃侥幸心理,坚持合规经营,让文化旅游领域的每一个创新都能真正服务大众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健康发展。